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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为退书者掏车钱

1998-12-02 来源:中华读书报  我有话说

本报讯 11月26日上午,高河垣诉北京中安天平图书中心赔偿纠纷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再次开庭,但因当事双方分歧较大,无法达成庭外和解,法庭需组成合议庭另行合议,高河垣为退书而花费的一元钱交通费仍未能得到赔偿。

4月14日,来京旅游的山西运城地区垣曲县新城中学教师高河垣在北京新东安市场的中安天平图书中心购买《走向法庭》一书(法律出版社出版),后发现该书第216页至第249页严重缺失,遂从所住的台基厂黄河宾馆乘104路公共汽车前往退书,并要求书店赔偿他为退书往返乘车而花费的一元钱交通费。然而书店回答:退书可以。要车钱,我们这里没这个规矩。

“一元钱交通费是实实在在的一个经济损失,完全是对方造成的,而在整个过程中我并没有错,这钱凭什么要我来付?”——于是高河垣将诉状递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9月7日,法院判令原告高河垣胜诉,北京中安天平图书中心退还高河垣《走向法庭》购书款19.6元,同时赔偿原告因退书损失的1元钱交通费及诉讼期间所支付的住宿、交通费807元,共计赔偿808元。被告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在诉状中,北京中安天平图书中心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因大件商品的质量问题退换而发生的必要的交通费用由经营者或生产者承担;《北京市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中也提到工商、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对大件商品有明确规定。据此,第一,法律既然提出大件商品退换才能有运输费问题,一本书,按一般商品常识显然不属于大件商品;第二,法院规定的是合理的运输费;第三,北京市此类法规的实施办法也未提到除大件商品外因退换而发生的交通费如何处理。故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运用法律不当,恳请二审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予以改判。

高河垣则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法律依据充分。他指出《民法通则》122条明确规定因产品质量造成消费者损失,经营者、生产者应承担民事责任。该法134条还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赔偿、道歉两种。所以他坚持索要1元钱交通费的赔偿是自己的合法权利,并要求中安天平图书中心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再赔偿他为二审而支出的往返交通、住宿费412元。同时拒绝图书中心“可以予以赔偿,但需承认图书中心合法”的庭外和解方案。高河垣的代理人也指出《消法》明文规定因大件商品的质量退换而发生的必要的交通费用由经营者或生产者承担,是因为大件商品在这个问题上较突出,但这并不意味着小件商品就可以不赔了。他希望法律能给一个明确的解释,以保护消费者。

据悉,高河垣案是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接受的类似官司的首例案件。由于案情不仅涉及当事双方切身利益,还与有关法律、法规的完善相关,因此审判长孙宝详说:“虽然官司只有1元钱,但案情复杂。我们面对的消费者不仅有本市的,还有外地的,甚至国外的。如何赔,赔什么,目前的司法解释尚无细则,需要探讨。”

此案将于3个月后判决。目前已在消费者、经营者、司法界引起强烈反响。该案一审判决见报后,北京大兴一读者闻讯,也因质量问题要求北京中安天平图书中心退换他购买的图书、光盘,并补偿其往返车费。而图书中心负责人则声称赔偿车费无先例,且图书质量问题也与出版方有关,是连带责任,不应由其独立承担,并质问:“如果读者乘飞机来退书,我们怎么办?”我国民法专家何山在回答媒体有关此类问题的提问时则认为消费者因购物而受到的损失,包括购货款,因修理、更换、退货而产生的交通费、误公费等,经营者必须赔偿。

购书人退换不合格图书时究竟能否得到书款以外的其他赔偿呢?让我们等待法庭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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